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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4年农村可以自建房了吗)

时间:2024-04-06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植物百科 文档下载

接着,所在村民委员会需对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随后,县国土资源局收取相关建房费用,并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并按照规定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并退还相应的保证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农用地占用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2024年农村建房可以建吗

2024年,农村居民依然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下进行房屋建设。以下是农村建房所需遵循的程序:
首先,建房家庭需向相关部门提交建房申请,并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接着,所在村民委员会需对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然后,镇政府在收到申请后负责初步审查,并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1. 镇村建办提出意见;
2. 镇土地分所提供意见;
3. 镇政府对初审意见进行为期一定时间的张榜公布;
4. 初审通过后,报县级机关进行联合审批:
a. 县规划局审核选址,发放批准文件;
b. 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用地,并办理审批手续,发放批准文件。
随后,县国土资源局收取相关建房费用,并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在开工前,建房户需向镇政府报告,并由镇政府进行现场查验,定位敲桩,并对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管理。
建房完成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并按照规定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并退还相应的保证金。
最后,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向国土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总结来说,尽管农村建房的手续并不复杂,但必须遵循既定流程。自行选择建设地点是违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六十二条指出,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并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相关规划应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居住环境和条件。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农用地占用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2024年农村可以自建房了吗

1. 2024年,根据新的村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各地对村民建房的具体管理措施存在差异。
2. 实施办法首先强调了规划的保障性,规定在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必须依法确保宅基地用地的规模和布局得到合理安排。
3. 其次,实施办法提出了用地指标的保障措施,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为符合条件的村民自建房用地计划指标提供保障。
4. 实施办法还设定了用地标准,规定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自建住房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同时建筑面积和建筑层数也需遵循省人民政府的规定。
5. 在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批准程序方面,《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村民应以户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材料。经集体讨论和公示后,再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6. 审核通过后,村民将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为了简化手续,乡镇政府应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申请受理窗口。
7. 《办法》还明确了农村住房设计图纸的要求,规定建设二层以上住房的村民应选用政府提供的设计通用图集,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乡镇政府需核查施工是否按照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
8. 此外,实施办法加强了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要求,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乡村建设工匠提供免费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并发放合格证书。
9. 在村民建房时,应从工匠名录中选择工匠,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10. 最后,实施办法强化了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的环节,要求村民自建房竣工后,乡镇政府应组织人员实地核实房屋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和设计要求。

农村房产新政策

农村房屋确权新政策 一、农民在农田上建房,而未经城建规划局的许可的属于违章建筑。 二、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三、家庭成员又组建了新的家庭,另申请了别的宅基地。 四、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宅基地超过一处以上的。 五、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时候没有登记的家庭成员。 六、将户口迁走的人,已经不是本村的成员。 七、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八、村集体以外的人员(如城镇居民)购买的本村宅基地或建房,在确权时,合同当属无效。 在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尽管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可自由处分,但因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城镇居民不得享有。如果村民将其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城镇居民,法院在判决城镇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房屋纠纷时,一般认定该买卖行为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能够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由农村集体组织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将会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将会由农村集体组织收回。”由此可以看出农村闲置倒塌的房屋不能够确权,并且宅基地将会被弄成集体组织收回。 不过农村房屋倒塌也会根据其实际情况而定,因为导致房屋倒塌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说:长期闲置由于自然侵蚀倒塌、受到自然灾害倒塌等,这些情况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长期闲置导致房屋倒塌是由于农民放弃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导致宅基地未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所以根据目前国家对农村土地整治的相关政策,这一类的宅基地将会被收回,而宅基地上倒塌的房屋也会被拆除,不能够进行确权,如果农民需要重新修建房屋进行确权,则需要向当地相关部门重新申请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政策

村里不用补偿任何款项。

  由于各省份都有宅基地管理办法,而我不知道你是那个省份,所以我只以《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作为例子。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由于该村民已经有不止一处的宅基地,所以其宅基地可以收回使用权。而且,房屋已经报废,不用赔偿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村委会可以无偿收回。
  当然,必须办理合法手续,把该村民宅基地权证注销。